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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吉林省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http://www.newdu.com 2010/6/11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参加讨论

    根据中央《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决定从即日起部署开展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
    2010年全省计划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二、选聘对象
    2009、2010届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一般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团干部、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也可选聘。
    三、选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肯于吃苦,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四、选聘任职
    2010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主要分配到我省100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级示范村。是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大学生“村官”同时兼任本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回原籍所在地任职。
    五、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非公务员身份,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按月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并一次性发放安置费2000元,用于工作、生活补助和缴纳保险等。选聘到延边地区任职的,每人每年增发5000元。
    2.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3.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的,可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到村任职1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报酬补贴。
    4.大学生“村官”在村任职期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商业保险。
    5.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且选聘到延边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代偿程序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规定执行。
    6.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的,经本人提出续聘申请、乡镇党委推荐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初审、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续聘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的相关政策待遇。
    7.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的,3年内报考吉林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时享受笔试总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
    8.从2012年起,全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用于定向招考优秀大学生“村官”,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同意,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可参加定向招考。
    9.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工龄。
    10.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3年内如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1.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的大专学历大学生“村官”,可免试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规定执行。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各地关于“项目支书”和农村党员“创业带富工程”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
    13.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可通过继续留村任职工作、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发展、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等渠道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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