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99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本次招聘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特别说明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指2011年毕业(须于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2009年、2010年毕业但未就业且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深圳院校、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按深圳户籍报考。深圳院校、深圳生源2009年、2010年毕业生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三)深圳户籍人员的配偶为非深户籍的,可按深圳户籍报考,该配偶为2009年或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四)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五)留学(含在港澳学习,下同)回国人员毕业时间(以学位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未满1年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六)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七)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八)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不予接受报考。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74年10月27日至1992年10月27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2005年以来在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过程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特别说明:
1.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
2.职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或在职党校学历者不能报考。
3.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级(不含直辖市)以下党政机关,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工作,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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