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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解读

www.newdu.com 2023/1/21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参加讨论

    18. 关于驻疆部队现役军人、在新疆县乡工作的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援疆干部、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审查有哪些要求?
    以上人员如果报考“面向全国”的职位或不以以上身份报考限定户籍的职位,均可以不提供公告中明确的特殊证明材料。
    19.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能否报考?
    可以报考。
    20. 法官助理职位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领取证书的报考人员,可凭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参加资格复审。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可报考南疆四地州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
    报考乌鲁木齐市及所辖区(除乌鲁木齐县)、克拉玛依市及所辖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汉族考生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哈萨克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柯尔克孜语言文字参加司法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放宽到C类证书。
    21. 检察官助理职位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领取证书的报考人员,可凭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参加资格复审。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可报考南疆四地州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职位。
    22. 关于体能测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报考各类各级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其中4×10米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1次达标视为合格。
    凡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能测评项目的(如孕期人员、伤病期间人员以及身体不宜进行剧烈运动的),不适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23.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注意哪些事项?
    报考各类各级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体检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其中,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医学、心理矫正、狱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教学等职位的考生,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请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有关内容,并注意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条件选择报考。
    24. 网上报名有哪些注意事项?
    (1) 为倡导诚信报考,报考人员选报职位一经确定、系统提示报名成功则不可更改,并将自动阻止其身份证号另行注册,请报考人员慎重选报职位。
    (2)为防止报名后期网络拥堵影响报考,请报考人员根据《招考公告》《职位表》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及早选定报考职位、填报个人信息、提交报名系统。
    25. 如何查询考试成绩?
    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和本人是否入围面试等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6. 是否对笔试雷同试卷进行甄别鉴定?
    为保护考生利益,维护考录公平正义,阅卷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委托国家专业机构对试卷进行雷同鉴定,判定为雷同试卷的报考人员,抄袭者和被抄袭者均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进行违规处理。
    27. 对体检结果如果有疑问,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招录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其中,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报考人员进行复检。
    28. 公示期满后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多久能够报到?
    公示期满后,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印发录用文件,由招录机关(单位)通知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按期报到。
    29. 公务员招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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