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涵义和内容
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只有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才能进行宪法监督,不具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不能进行宪法监督活动。
2.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规范的合宪性监督审查,即审查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2)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审查,即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最高代表机关监督,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抽象地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实行。
2.司法监督,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源于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宪法法院监督,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典型代表为德国的宪法法院。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真题实例]在当代中国,下列哪些机关负责宪法的监督实施?()
A. 全国人大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D. 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 A、B
核心考点及对应法条
【核心考点1】宪法的效力
【对应法条】《宪法》序言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核心考点2】宪法的制定
【对应法条】《宪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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