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已不再单独考查《公共基础知识》,但《公共基础知识》的相关知识的考查渗透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等科目中。针对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这本教材系统地介绍了其相关知识,本篇包含了法理学中法的概念与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四部分知识。
一、 法的概念与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类社会一切类似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律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
(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作用。
(5)强制作用,是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政治紧密相联,它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4.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编辑提示:本文节选自华图2011年国家公务员新大纲考试教材《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进入新都商城(http://mall.newdu.com)了解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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