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律人士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 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这就是说,广东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显然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同样,若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下发“禁电单”,那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明显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10.据统计,2006 年1 月至5 月,广州市区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起,伤亡56人。这一数字被许多媒体引述,用以证明“禁电”的必要。而据广州市政府网站发布,今年同期广州市共发生交通事故3771 起、伤亡5206 人,可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在事故总数中所占比例不过1%左右。对于制造了99%交通事故的其他交通工具,广州市政府表现出了足够的宽容和耐心,对于电动自行车似乎也应该如此。
11.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后不久,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了一份有万人签名的意见书,对广州市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行政行为表达意见。意见书指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有着与自行车一样的法律地位,《交通安全法》并未赋予地方政府禁止其上路的权力。这份意见书一共有110 家企业和机构盖章,有9133 人签名支持。记者在该协会看到,在近万人的签名中,个体户、工人、普通职员,学生和一些车商是主体。
12.某网民表示:“我赞成禁止电动自行车,抛开大道理不说,我身边骑电动车出事的太多。他们还常常骑上人行道,到处乱窜,有时从背后忽然冲过来,刹车也经常刹不住。以至于我上班步行或骑自行车,看到电动车冲过来就赶快躲。我觉得这么危险又这么容易普及的交通工具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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