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2年7月6日,南京市民杨鸿在南京新面商场购买了“中华”、“玉溪”、美国“KENT”牌香烟各一盒。几盒香烟的外包装上均未标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商品都必须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址等。杨鸿认为,中国上海卷烟厂、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公司、美国布朗威廉森烟草公司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有关权利,便把上述厂家、销售商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
(6)2000年7月11日中午1时,湖南省衡阳市外国语学校初一学生丁中兴到蒸水河畔采集标本,发现几个小学生也在河边玩耍。突然,一个名叫杨中华的小学生掉进了河里,丁中兴跳进河里救人,经过多次努力,杨中华获救了,丁中兴却献出了幼小的生命,他牺牲时只有13 岁。事后,湖南省少工委、衡阳市政府、市教育委员会先后授予其“湖南省文明少年标兵”、“衡阳杰出少年”“舍己救人英雄少年”荣誉称号。此后,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于2001 年向衡阳市民政局上报,请求追认丁中兴为烈士。2001 年12 月,衡阳市民政局又向湖南省民政厅上报,请求批准追认丁中兴为烈士。但民政厅以丁中兴不是成年人为由,拖泥带水了半年多仍不作任何回复,于是丁中兴的父亲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湖南省民政厅告上了法庭。
(7)2001年,山东潍城韩老三扒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韩老大”及其图形商标侵犯了在其之前取得商号权的韩老大扒鸡店的利益及其业主韩庆忠的姓名权,韩老大扒鸡店找国家工商总局理论,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却于当年12 月7 日作出了“韩老三”的注册,“申请程序合法”的裁定。“韩老大”不服,根据2001 年12 月1 日开始执行的新的商标法,把国家工商总局推上被告席,2002 年9 月1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国家工商总局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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