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九
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二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第三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材料十
网络信息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关口”和“经济 命脉”。 世界各国政府都将互联网治理放在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进行审视,采取多种有效手段 与方式治理网络谣言。
从国家层面来看,美国自 1991 年处理首例网络谣言侵权案以来,先后制定了《禁止利用电 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 130 余部法规;从地方层面来看,纽约、马里兰等 45 个州分别 制定了应对网络谣言的法案,如佛罗里达州规定:对利用电子邮件或互联网通信等方式蓄意和 恶意地对他人用文字、图片或语言进行骚扰的,根据情形分别可构成一级轻罪、二级重罪、三级 重罪。
日本通过一系列相关的行业协会(如电气通信事业者协会、日本有线电视联盟)自我约束 管控谣言。 日本 2011 年“3.11”地震发生后,网上出现“职业罪犯进入灾区”等不实传言。 随后政 府负责灾区安全事务的跨部门管理团队责成总务省对互联网行业协会专门发出通知, 要求其 根据《应对互联网违法信息相关指针》,依法删除违反法律及公共道德的不实言论,并由作为政 府机关的日本总务省出面发布通知,责成负责网络管理的各个协会、联盟等社会法人团体在报 道灾区情况的同时辅以消除谣言的措施,确保国民消除公共危机发生时的恐慌与焦虑。
英国“科波拉软件公司”开发了舆论分析软件,通过快速检索网络信息,自动分析网站、报 纸等新闻媒介所发表文章的基本观点、社会心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舆情参考。 同时这些高科 技手段能够更迅速地定位谣言的出处,方便了查处,提高了辟谣的效率。
早在 1987 年加拿大已有 50 家大专院校提供 90 多个媒介素养教育项目,包括完备学位课 程和单个的短期培训课程;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令将媒介素养教育作为常规教育的国家,拥有一套从幼儿园到 12 年级完整的基础媒介素养教育课程与系统的媒介素养教育教 材,被公认为当代最重视媒介素养教育的国家。
通过主流媒体平台传递社会“正能量”,德国电视台电视模拟法庭节目,播放大量真实的因网上造谣诽谤引起的纠纷案件。 其用意无非就是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明了宪法赋予公民言论 自由权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人们的言论无所约束,即使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人们也要受到法律规 制,网络世界同样有规则和底线。
相对于其他犯罪,各国对网络谣言治罪要严厉得多,处罚力度大。 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损 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隐私、鼓动和推介反社会道德、不实广告宣传等行为均有可能受到最高 可被判处 3 年徒刑和 4.5 万欧元罚款的法律制裁。 韩国《电子通信基本法》也规定:以危害公共 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信设备传播虚假信息者,最高可处 5 年有期徒刑,并缴纳 5000 万韩元(约合人民币 27.4 万元)罚款。 由此可见,国外对网络谣言的处罚无论是从刑期还是罚金来看 都颇为严厉,能够对违法造谣者起到一定的威慑、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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