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
满分15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50分。
2.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内容。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并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4.本试卷科目代码为“2”。
二、资料
1.美国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曾在新伦敦市一项征地计划的判决中,对“国家征用权”概念作出解释,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准许城市推倒民宅,以便为建设商场或其他私人项目让道”。这极易让人以为向来强调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美国是否也将上演强行征地拆迁。但是在后来的进一步解释中强调“它是针对新伦敦市的案情,确认政府以协助商业开发的形式,来推动社区的公共利益,可以算是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从而是可以动用‘国家征用权’这一概念的。”因此根本上并没有触动以私有财产为基本的美国国家原则。
在英国,政府或职能部门征用土地依据的是起源于19世纪的《强制征购土地法》。强调议会在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于公众利益前提下,用地部门才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在此期间,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并且在此基础上,《强制征购土地法》实施的第二个月,拆迁户可以得到10%的额外补偿。如果拆迁户是生意人,还应得到一笔商业损失的补偿。
在日本,是遵循于1953年就通过的《土地征用法》,该法授权日本政府在修筑公共设施时可以向社会征用土地。
在德国,则是按照《建设法典》的第85条、86条和87条规定: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征用土地。
在美国,因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国家征用权”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而在实践中遇到两点问题,其一:此概念在法理上的两个核心要件之一,即“公用”,而一旦被拆迁者提出“此为私有”,那么就直接冲突于“公用”,成为死点,几乎无法逾越;其二,“合理补偿”。而国家征用私地并不允许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多与少,便进退维谷。
在德国,因征地而做的赔偿,其额数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为基本原则。具体做法则是由地区专员委托半官方的组织——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征地赔偿额。此间如发生争议,可引入房地产评估专家对其房地产进行评估。也可以向州法院控告,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两份专家评估报告的赔偿数额相差不是很大的话,法院做出倾向于高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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