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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6日天津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

http://www.newdu.com 2018/12/8 中公教育 李永新 参加讨论

    【材料】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发生一起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向饮水机里投放了数十毫升剧毒物质N-_甲基亚硝胺,致使其同宿舍室友黄洋饮水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为:其系为作弄黄洋而投毒,在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12月8日上午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中间休庭3次,每次1个小时,直到当天23时30分左右,庭审才结束,全程共计13个小时。
    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中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以支持。
    这桩案子发生以来,一直是舆论关注热点,各种评论与反思也很多。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庭审现场,林森浩一度低声痛哭,并表示:“我是一个很‘空’的人,我没什么价值观。”这应该是他对自己行为的忏悔。林森浩所说的“我没什么价值观”,揭示了这个悲剧造成的深层原因。一个大学生会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理由去谋害同学,这不仅是他个人的失败,也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失败。
    ××大学××副教授认为,“复旦投毒案”是两个生命的悲剧警示,“学会宽容,学会分享,在相处中学会妥协,现在不少年轻人缺少这一课”。在他看来,“这不仅仅是教育缺失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家长灌输和大学教育大都以成绩论英雄,以结果论英雄,缺乏素质教育与责任意识,与人为善的基本道德和传统伦理美德缺失尤为严重”。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我对林森浩投毒案件的二审维持原判这一裁决表示赞同。
    林森浩虽然在上诉时表示自己曾有过稀释饮水机剩余水的行为,但毕竟都属于主观陈述,并无明显的证据支持,且林森浩的硕士论文以及他研究的专业都可以证明他对于N-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引发的症状以及剂量,清楚地知道自己投掷的剂量会使室友死亡,而且一审过程中的程序等都合乎法理,因此维持原判并无过错。
    至于林森浩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都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但林森浩显然是清楚地知道事情的后果的。
    其实,不论是黄洋还是林森浩,都是两个生命的悲剧,在一些人质疑二审判决,不断怀疑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时,不妨拿出这些时间,去考虑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林森浩的悲剧不是法律造成的,而是如材料中所说,缺乏价值观、缺乏正确的引导与教育所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只有学校及家庭转变以往的教育观念,不仅从学业上教育引导学生,更从心理上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在使得他们具备丰富的知识的同时,能够有更加成熟的心智,我们的社会能够更加强调“善”的意识,在平时学会多关爱、理解他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深入人心,此类悲剧才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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