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共行政概述
本章学前指导
重点内容介绍
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共行政的相关概念,理论性较强,重点是能在熟记的基础上灵活应用,切忌死记硬背。
应试技巧指导
考生在学习时应侧重于对概念、含义的理解,将理论切实用于指导实践中去。
第一节 公共行政的含义
考点精讲
一、公共行政的概念
公共行政就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依法行使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这一概念的含义包括:
首先,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组织,此处应作狭义的理解,仅指国家行政机构,即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者行政当局,而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
其次,公共行政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整体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那些社会事务,公共性是其最基本而突出的特征。
第三,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公共行政必须依法举行,而且必须是有效的。
二、公共行政的特征
(一)公共行政行为以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为目的
无论是公共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还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都内含着政治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要求,无论是对人、财、物、事等资源的配置方式,还是公共决策的目的与过程,都不仅要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还要有利于达到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公共行政活动的开展遵循多项原则
随着政府实现行政目标方式的多样化、裁量空间的自由化以及政府主导公共行政活动范围的扩大化,行政行为需要更多原则来加以规范,以确保公共行政行为的长效性、稳定性以及实效性。现阶段,公共行政活动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法治原则。要求公共行政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政府的执法要有法律依据,政府的执法行为本身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第二,民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及进行社会管理的执法行为本身要符合法律程序。民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及进行社会管理中遵循民主制度,树立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
第三,服务原则。要求现代政府具有“公民至上”的行政理念,把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第一要旨,把社会公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标准。
第四,绩效原则。要求政府行为讲求社会效益、讲求时间约束、讲求经济效益,以“有限”的资源解决“无限”的问题。
第二节 公共行政的主体
考点精讲
一、公共行政主体的概念
公共行政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公共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例如,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也是公共行政的主体。
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地方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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