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公司为王某入职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为5千元,该设计公司为了防止王某跳槽,将王某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扣押在公司。2012年1月1日,公司和王某口头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和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了1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为此王某放弃了辞职的想法。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又继续与王某口头约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聘请王某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一年后,经王某要求,公司才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期限为2年。该合同期限届满后,王某提出要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曾经违反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王某的请求,终止了劳动合同。
(1)公司在和王某的第一次劳动合同结束前,存在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4分)
(2)公司在和王某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2分)
(3)第二次劳动合同届满后,王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其法律依据有哪些?(4分)
4.2016年4月3日凌晨3时许,刘某路过甲市A区一家银行门前时,遭到苏某、吴某、佟某的拦路抢劫。刘某被刺伤后喊叫求救,出租车司机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电话指令某派出所出警。此时刘某因失血过多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使失血性休克死亡。甲市A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A区公安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的配偶张某及其弟妹五人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6年10月16日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张某等五人不服,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必须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2分)
(2)张某等五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截止到哪一天?(2分)
(3)法院应当如何确定该案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3分)
(4)在赔偿数额上原被告双方是否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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