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诉讼法中的知识概念在每年的公安招警考试中都有涉及,相信2018年公安招警考试也不例外。作为公安基础知识中重要的一部分,考生们理由对其有所掌握,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意义。
级别管辖 我国的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中,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一般的案件都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做题时,如果题干里没有特别说明的话,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考试中最爱考查的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而且多为法条的考察,所以中级法院管辖范围需要考生准确记忆。
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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