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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09年招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322人

http://www.newdu.com 参加讨论 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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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人 事 厅

山 东 省 司 法 厅

鲁人办发﹝2009﹞33号

关于2009年招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6号)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转发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4〕18号)的要求,2009年我省监狱劳教单位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22名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中: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277名,市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45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对象由所在市自行确定。

  (二)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特体是指达不到最低体重或超重),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1年2月18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8年2月18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身体初检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初审通过后,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身体初检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初检截止到2月23日上午11:3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

  报考省属监狱单位的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为方便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省监狱管理局设11个身体初检点对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其中,报考驻济单位的考生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济南市英雄山路134号)办理;报考省属非驻济单位的考生在其他体检点办理(详见招考简章),也可以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办理。

  报考省属劳教单位的由省劳教局负责,在济南市燕山小区西路2号(山东省劳教局,和平路与山大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办理。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须提交网上报名序列号、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应属同一底版)。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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