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门
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具体承办)。
二、依据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令)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根据《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四、数量
受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校(限本校拟聘人员)教师资格申请,不受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不在本省须交工作单位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
7、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书(限非师范专业人员)。
六、收费
根据省发改厅琼计价管函[2002]1139号文规定:非师范专业人员申报高中、中专教师资格每人收取认定费280元。师范专业人员、高校拟聘人员申请教师资格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七、程序
1、申请者每年9月22日至26日持学历证书、身份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到省教育厅报名,11月25日前提交全部材料;
2、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非师范专业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即说课考试);
3、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申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本人。
八、时限
按规定,自11月25日受理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进行认定。
九、申请书文本(由教育厅提供):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