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
一、测试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照本测试办法和标准,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测试方式为面试、试讲,面试和试讲可结合进行。测试成绩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组的评定意见综合评定。
通过面试,考察申请人的教育观、教师职业道德观、对当前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以及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通过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使用教具的能力以及掌握讲解、提问和板书等教学技能的水平。试讲的课程内容由申请人在申报教师资格时,根据所申请的教师资格类别,在相应的课程范围内自行选定。
二、测试内容和标准
(一)面试内容和标准
1.简述试讲内容及回答提问
说明本节课的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正确回答专家组的提问。
2.教态举止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教态自然,举止大方,精神饱满,情绪稳定,形体语言得当。
3.思维能力
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善于分析和综合;观点鲜明,围绕中心,反应敏捷。
4.表达能力
语言清晰,表达流畅,用词准确、恰当,具有通俗性和启发性。
(二)试讲内容和标准
1.教学设计
教学目的明确,符合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重视德育渗透,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掌握备课的基本方法,教案完整规范、详略得当;
内容充实完整,概念准确科学。
2.教学过程
课堂教学结构严谨,教学环节紧凑,能体现教学目的;
讲课条理清楚,讲练结合,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教学时间分配合理,教学方法适当;
熟悉教案,讲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