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依据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的在编在册高等学校拟聘教师,均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高等学校以外社会人员的认定申请。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⑵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三条1、2、3⑶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前期准备事项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必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时间确定在每年的3月(特殊情况除外)。
已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必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测试时间每年4月(特殊情况除外)。
已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