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
组 织 办 法
( 试 行 )
为做好全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的组织。
(二)根据教师资格类别,成立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分别在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组建方法及条件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组建,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家审查委员会一般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于十三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不得少于十五人,高等学校不得少于十七人。
市、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其中,中青年高级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各个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任期内对外不公布。
(四)各个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纪律性强,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
三、工作任务与程序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分别对相应种类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评议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应有三至五人组成。专业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评议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召开评议会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评议要在听取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专业评议组在评议时须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在对申请人的各项测试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后,再综合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评议: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不符合评议范围和申报程序者。
四、纪律
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议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亲属为评议对象时要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的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评议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其委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