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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师范类应届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4月10日启动
作者:东北网  文章来源:东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4 20:43:20  文章录入:eocho  责任编辑:eocho

    东北网 3月4日讯记者3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今年黑龙江省在开展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将于上半年开展并完成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并将于4月10日开始接受申请。

    据悉,可参加认定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同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的学业中,修学了国家或省里规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课程,特别是已经修学了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业中,参加了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见习、实习活动,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要按照其本人就读学校及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申请认定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但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时,要由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材料。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也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全省统一受理申请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至30日。各市(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5月5日至10日到省教师资格办公室领取申报材料和表格。

    在普通话测试和体检方面,对于未参加普通话测试以及未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员,学校可通知申请者本人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体检则须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省教育厅同时要求,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相关学校不得受理和认定本次认定范围以外的人员。同时,不得向申请人员收取费用。申请人员在参加普通话测试中应缴纳的测试费和身体健康检查中应缴纳的体检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分别向语言测试机构和体检机构缴纳,其就读学校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以此为由超过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教师资格认定的档案袋及有关表格由省教育厅负责提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再向申请人员收取申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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