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权
1.债的概念及产生的根据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产生的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问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过失方负有向受害方赔偿的义务,受害方享有请求过失方赔偿的权利,因而双方形成债的关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害。由于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其事务受到管理的称为本人。本人对管理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等义务,故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
(6)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子。
(7)其他。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债的产生。
2.债的特征和分类
债的主要特征如下:
(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条件;
(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的分类主要有: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5)主债和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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