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为:
①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技术的价值是通过实施得以实现的,即实施专利技术可以给实施人带来相应的财产利益。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垄断该项技术的实施。
②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在“禁止”的背后还包含着“许可”的含义,即在得到专利权人许可之后是可以实施专利技术的。通常,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合同的基础正是这里的禁止权。常见的许可方式有独占、排他和普通实施许可。在《合同法》中对这些合同形式有具体的规定。
③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处分包含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等。
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别,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依照《专利法》,若专利是就产品授予的,则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口专利产品;若专利是就方法授予的,则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权的限制。关于专利权的限制是多方面的,这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
①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②专利权人在权利行使方面也受到诸多限制。《专利法》主要规定了如下限制:
第一,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该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这种情况被叫做首次销售,也被称为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因为专利权人的利益在首次销售中已经得以实现,故而称耗尽或用尽。
第二,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被叫做善意侵权。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仍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
第三,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那么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实施者的这种权利被称做先行实施权或简称先用权。
第四,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有关交通工具临时过境的规定源自《巴黎公约》。
第五,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技术,以及为课堂教学而演示专利技术的行为均不属侵权行为。
此外,专利法上还有不少有关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强制实施许可的规定,《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中也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只是实施条件有所不同。在《专利法》中也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享有专利权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时,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否则其专利权将自动终止。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发明创造未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充分公开,则该项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将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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